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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发布暂行办法  
    企指委字[1990]4号  
  

为总结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鼓励推进企业管理的改革与创新,指导做好优秀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国发[1986]59号)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原国家经委制定的《企业管理现代化纲要(草案)》贯彻实施以来,各地已涌现出不少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及时加以评审、鉴定和交流、发布,使之得到普及和提高,是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二、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凡是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在企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过实施确认为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同时具有科学性(符合现代科学原则)、先进性(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的管理办法)、可行性(符合经济技术政策,又具有可操作性)、效益性(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高)等特点。这里指的创新,包括:(1)创造发明;(2)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  

   三、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般包括:现代经营管理的理论观念、方式、组织、方法、手段以及建设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创新内容,但由于涉及面太广,目前评选条件还不具备,1990年评选的内容着重于现代管理方法(包括综合性的,专业性的、现场基础管理性的)的创新成果以及应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管理,成效卓著、水平较高的。  

   四、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总公司)经过严格评选的基础上进行。由省、市级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经委,有的是企协或企业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和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从经过有专家参加的具有一定权威的评审组织评定的优秀成果中选出1至3项,按规定表式和要求推荐、报送。个别尚不具备评选报送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不强求一致推荐、报送。  

   五、成立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地区、部门推荐的优秀成果进行评审、鉴定。经过初审认定可列为全国候选对象的成果,其创造者(单位领导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将被通知出席终审发布会,对该成果进行必要的说明和答辩。经评审委员会终审评定后即揭晓评定结果。凡参加终审发布会的成果必须提供必要的精简而生动的图片或录像,以资说明,请及早准备。  

   六、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优秀成果,拟分为几个等级,发给证书(或奖状),以示认可和鼓励,并在有关报刊上公布,其提取奖金的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86]59号文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细则执行。  

   七、选报的成果,凡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必须填写经企业上一级财务部门审核认可的数据。有的属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应科学地测定其提高工效的数据。  

  八、推荐报送单位对推荐的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  

   九、推荐申报的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取得应有的各项数据、经过科学测定确认为有实际使用价值。属于集体创造的应明确其主要负责人。属于个人创造的应经过一定的组织确认手续,才能报送。  

   十、全国评审、鉴定和交流、发布的具体组织工作,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委托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企业管理现代化研究会承办。

 

                                                                                 1990年4月21日


  

相关链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同意刻制“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印章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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